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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法后民办教育迎来哪些利好

2024-03-29   来源:

修法后民办教育迎来哪些利好

2017-03-10

  钟秉林(全国政协委员、中国教育学会会长):

 

  “1+3”文件的颁布,从制度上解决了我国民办教育发展中的法人属性不明、财产归属不清及政府扶持不到位等问题,标志着我国民办教育进入了新的发展阶段。

 

  刘林(中国民办教育协会副会长、北京城市学院院长):

 

  要通过规范建立必要的市场规则,通过规范为民办教育发展引领正确方向。

 

  “民办学校中的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开展党的活动,加强党的建设。”经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决定》,对民办学校分类管理实施及教职工权益保障等,也作了明确规定。

 

  《民办教育促进法》的修改和三个配套文件的颁发,既是回应社会关切问题,也破解了当前民办教育发展的重大难题,使民办学校改革平稳有序推进成为一种可能。

 

  全国两会期间,全国政协委员、中国教育学会会长钟秉林,中国民办教育协会副会长、北京城市学院院长刘林做客“两会E政录”,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修订,解读民办教育迎来的利好。

 

  实现30%到100%的跨越——

 

  民办教育党组织建设“全覆盖”

 

  记者: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决定》,对原法案共作出16项修订。近期,有关配套文件《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简称“1+3”文件)陆续出台,对民办教育来说,有几大利好?

 

  钟秉林:“1+3”文件的颁布,是我国民办教育发展史上,也是教育发展史上的一件大事,从制度上解决了我国民办教育发展中的法人属性不明、财产归属不清及政府扶持不到位等问题,对其发展产生了深远影响,也标志着我国民办教育进入了新的发展阶段。

 

  刘林:民办教育“1+3”文件的出台,是中国民办教育发展史上具有标志性意义的重要探索。新修订的《民办教育促进法》更是对原法案进行了必要调整和补充,法律体系更加完善,将更有力地促进民办教育的发展。

 

  记者: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我们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大的政治优势和最本质特征。此次修法,民办学校如何进一步加强基层党建工作?

 

  刘林:2006年,中央对民办教育的党建工作发过专门文件,后又以法律高度来对其进行肯定,应该说是“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推进进程中一项意义重大之举措。从目前民办学校党组织设置情况看,其党组织覆盖率还不是很高。因此,加强民办学校党组织建设,急需实现两个覆盖:一是党组织的全覆盖,使党组织的覆盖率从现在的30%左右提高到100%;二是党组织工作全覆盖,要确实发挥引领方向、凝聚力量、推动发展和服务群众作用。

 

  钟秉林:民办学校加强党建,是保障办学方向、保持公益性的重要制度安排。

 

  刘林:就前期对已设立党组织的民办学校调研情况看,大部分学校都体会到,在学校建立党组织和加强党组织领导,对于学校发展有积极的促进作用,特别是在协调学校和政府关系、协调学校内部师生关系和加强社会对学校信任度等方面,既保障了方向,也促进了民办学校的发展。

 

  民办、公办教师一家亲——

 

  教职工权益保障不拖泥带水

 

  记者:此次修法,加强了对民办学校教职工合法权益的保护,备受关注。

 

  刘林:民办教育发展驱动力量中,人力资本是当前最大的短板。相当一部分民办学校师资队伍存在队伍不稳定、拔尖人才少等问题。首先,学校必须筑牢底线,让职工基本利益得到保障。这就突出了社会基本养老、医疗保险的重要性。其次,要提高待遇,国家鼓励民办学校为教职工补充养老保险。所以,保护教职工利益,既是国家法律立法的出发点,更是民办学校成就事业的必然追求。我国没有用私立而是用“民办教育”这个词,其中“民”是个集成概念,既包括对社会力量的集成,也包括对学校内部力量的集成。学校内部教职工是民办学校潜在办学主体的重要组成部分,保护其民主参与权、知情权和监督权等切身利益,是调动民办学校内部“民”的积极性的重要举措。

 

  钟秉林:加强对民办学校教职工合法权益的保护,是本次法案修订中的亮点之一。从宏观讲,有关法律和政策对营利性和非营利性两类民办学校的财政扶持、税费优惠及建设用地等都作了明确阐释,对法人属性、财产归属、内部和外部治理结构、监督管理等作出了明确规定,对权益保障、队伍建设、教师待遇等作了清晰说明;同时,也兼顾到各级政府、民办学校、举办者(投资人)、教师和学生等诸多民办教育利益相关者,形成了整体配套的政策框架和推进体系。从教师发展来讲,其应与公办学校教师一视同仁,应使其在职期间与公办学校教师的收入均等;特别是退休后,通过社会保险和养老保险,使两者收入差别不大;甚至有些方面还给予优势。此次法案修订向学校放权,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和校长要在法律政策导向下,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民办学校教职工队伍稳定,同时吸引高级人才和优秀人才到民办学校任教。

 

  刘林:选择教育事业的人,一是有教育情怀,二是教师行业相对安定、稳定。但过去恰恰是职业稳定性受到挑战,很多学校不给老师上基本养老、医疗保险,没有保障。所以,这次法案修订进步特别大的,就是提出必须要给教师缴保险,且通过分类管理之后的分类登记,使相当一部分民办学校进入事业体系,成为事业单位。如此,民办学校教师就可与公立学校教师在退休待遇上实现接轨,学校再用激励机制把优秀人才吸引住、留住、用好,民办学校成为优质学校就指日可待。因此,筑底与提高要并行。

 

  明确举办者权益和内部治理结构——

 

  阳光行业不再“暗度陈仓”

 

  记者:《民办教育促进法》修订,明确了对民办学校举办者合法权益的保护,这是不是此次修法的一大成果?

 

  钟秉林:我国民办教育是在教育普及化程度不断提高的过程中发展而来的,诸多民办教育投资人、办学者在早期凭着对教育事业的热爱和关注,投入大量资金办学,确实对我国提高各级各类教育普及程度作出了非常重要的贡献。在此背景下,法案修订充分体现了国家对民办教育投资者和办学者的肯定和尊重,对今后吸引更多社会资本和民间资金进入教育领域将有极大促进作用。

 

  刘林:如何调动民办教育的投资人、举办者积极性,是此次修法的一个重要着眼点。从条文修订情况看,主要体现在三方面:

 

  一是实行分类管理,使两类民办教育举办者都受益。一方面,使以公益为目的的举办者得到更多政策和公共资源支持,使想成为教育家的这类举办者能圆其梦想;另一方面,对另一类出资者来讲,他们把学校作为一个产业或企业进行发展,虽有合理回报的规定,但无具体操作办法,一定意义上未得到法律认可和保护。而修法除了义务教育外,把其他教育领域的营利限制也放开了,这就使民办教育权益得到保护,出资人能光明正大地将其作为一个阳光行业进行发展。因此也会催生两种现象:办学优质化和新型学校大量涌现。所以,实行分类管理是对举办者合法利益的重要保护,也是对他们潜能量的释放。

 

  二是新修订法案中有多项条款对举办者参与民办学校管理,以及最终形成的利润和资产归属作出了明确规定。如非营利性学校是社会公共事业属性,营利性学校为投资者所有的私有财产。

 

  三是设立过渡期。如何处理历史遗留问题,是修法过程中争议较大的一点。新修订法案对此设立并出台了处理历史遗留问题的原则,使民办教育举办者争取合法权益有了较为充裕的时间保障。

 

  钟秉林:新法实施,既为民办教育发展开拓了一条新道路,同时也会使竞争更加激烈。学校能否在社会上站住脚,能否取得长足发展,营利性学校能否得到应有回报,关键要看学校能否通过提高质量,尤其是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改善学校的社会声誉。也因此会出现优质教育资源拓展、调整和重组情况。

 

  记者:此次修法,既推动非营利性办学,又放开营利性办学。两者如何统筹?

 

  刘林:学校目标明确了,性质和定位定好,就可以扎实地去建设发展,既能对社会和经济发展作出贡献,满足老百姓的一部分需求,投资人和举办者也会得到应有回报。不管举办者想做教育家还是做企业家,追求社会理想或是利润,都能得到不同支持,使两种社会力量都能在公平的起跑线上成长发展。此外,新修订法案不仅统筹了两种不同追求的举办者之间的关系,同时也统筹了另外两种关系:一是学校和社会间的关系,包括政府对这两类学校采取怎样的态度和政策,如何支持和管理;另一种是学校内部关系,即举办者为代表的管理层和师生间的关系。

 

  记者:还有一个很重要的辩证关系,即如何既规范民办教育管理,又注重扶持民办教育发展?

 

  钟秉林:从民办教育发展价值取向讲,一是大力扶持发展,二是严格规范办学,保证民办学校的培养质量,提高社会声誉。民办教育已成为我国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不同学段贡献率也不同,如学前教育阶段,民办教育占据半壁江山,普及学前三年教育,不断提高保教质量,民办幼儿园的发展至关重要。义务教育阶段,其是重要的补充。高中教育阶段,民办教育满足了老百姓和学生的多样化及个性化的选择需求。高等教育阶段,不论是学校数、招生规模,还是在校生规模、毕业生规模,民办高等教育均占20%—25%。所以,出台政策,鼓励扶持民办教育发展,为老百姓和学生负责,必须对其加强必要规范和管理。

 

  刘林:法案修订后,民办教育领域的竞争会更加激烈。因此,要通过规范建立必要的市场规则,通过规范为民办教育发展引领正确方向,既能保护消费者利益,维护市场秩序,对多数举办者来讲也是权益保护。所以,规范是发展的前提,必须巩固。但规范并非限制,新形势下,民办学校首先把握健康发展方向,正确理解规范和扶持关系。

 

  记者:保障民办教育分类管理改革,积极推进与保护举办者合法权益,两者应怎样结合?

 

  刘林:举办者利益诉求是多样的,需辩证看。分类管理是对两类举办者安全利益的最基本保护。我国现在推进“四个全面”,依法办学应成为所有民办学校举办者头脑中必须要树立的观念。此外,民办教育市场非常之大,国家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后,市场上至少有三分之一左右的教育需求未得到满足,市场空间很大。所以,两类教育只要在法律的轨道上依法办学,一定能赢得未来的市场空间。而通过市场,又能使两类不同的主体利益相统筹。

 

  钟秉林:民办学校分类管理政策是借鉴国外私立教育治理和管理模式的基础上,结合中国国情所制定的。如果民办学校法人属性不清晰,产权归属不明确,那么营利性学校想拿回报就缺乏合法保护,没有可行的操作办法。在法案修订后,营利性民办学校就能在办好学校的基础上理直气壮地营利;对于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政府就加大扶持力度。

 

  记者:原来的条文只规定监事会。而修法规范了民办学校的章程、理事会、董事会、监事会及其他监督机制,完善了民办学校的内部治理结构。

 

  钟秉林:一系列法律规定和文件规定,实际上都涉及民办学校治理结构如何完善和优化问题。这次修法对民办学校的内部治理结构,框架设计比较清晰,对优化其内部治理结构和体系,提高其内部治理能力非常关键。

 

  刘林:实际上,此次法案修订,对学校内部的利益关系及其与相关利益主体关系进行了法律设定和调整,是对民办学校治理结构,特别是建立现代民办学校制度的重要推动。

 

现在民办学校存在一个问题,即董事会和行政机构比较健全,但监督机制不够。监督机制一是监事会,绝大多数民办学校都没有监事会,未形成决策、运行和监督互相制约关系;二是社会监督,包括媒体监督。此次法案修订要求对民办学校实行第三方评估制度,实际上是通过信息公开来推动社会监督民办学校,使其发展置于公开透明状态,由此来避免学生、学生家长和学校之间的利益冲突。这也就很好地解释了为什么2015年社会捐赠总额超过1亿,其中教育捐赠占了五分之一,但大部分流向了公立高校,很少进入民办学校的问题。前面说“社会资本”,其实它既不是物质资本、资金概念,也不是人力概念,而是政府认可和社会信任,是软资本。对民办学校来讲,也需要这种软资本或社会资本的力量来驱动发展。因此,建立必要的监督机制,也是增强学校软资本和社会资本的重要途径。

 

 

作者: 唐景莉 韩晓萌  来源: 《中国教育报》2017年03月10日

责任编辑: 张春玲